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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青少年是宪法宣传教育的重点群体,是未来十年、二十年乃至更长时空内忠实崇尚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坚定捍卫宪法的生力军和主力军。因此,在新时代推动青少年宪法教育高质量发展必一体育sport,对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必一体育sport,更加具有基础性质和未来指向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宪法宣传教育工作扎实开展,青少年宪法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创新,青少年宪法法治意识和素养全面提升,推动全社会法治宣传教育面貌发生格局性变化:连续11年在国家宪法日组织开展“宪法晨读”活动,2023年12月4日上午全国近30万所学校8000余万师生在线同步诵读宪法;连续9年组织开展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系列活动,2023年共有20.8万所学校的1.6亿名学生参与;2022年,参与宪法网络学习的学生超过76亿人次,经过学习测评产生了1.6亿多名初步掌握宪法知识的“宪法卫士”;国家统编教材把《道德与法治》小学六年级上册、初中八年级下册设置为法治教育专册,专门对学生进行宪法教育……这些年代与数字串联起了一整个新时代青少年宪法宣传教育生机勃勃的春天景象,一颗颗宪法的种子已经被播撒在亿万名青少年心中、亿万个家庭之中,它们正在向下落地生根、向上拔节生长。几乎是在不知不觉间,法治中国的未来时如同身边的每一个孩子,迈着铿锵的步伐朝我们扑面而来。与此同时,青少年宪法宣传教育工作仍然存在方式相对机械单一、缺乏有效互动、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等问题,分众化、差异化的手段仍显不足,体验式、融入式的宣传教育单品和“爆款”还不够多,等等。这些问题亟需破解。
要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这个“根本”。我国宪法凝聚着党带领人民百年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其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以党的指导思想为国家指导思想。我国宪法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序言,确立为国家指导思想,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总纲第一条,确认了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并通过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等一系列设计与安排,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提供了法治保障。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这是对青少年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必须扣上的“第一颗扣子”,也是引导广大青少年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重大论断的关键所在。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融入教材、融入课堂,不断增强亿万名青少年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要坚持以青少年为“中心”。唐代柳宗元的《种树郭橐驼传》中,“种树能手”郭橐驼这样介绍自己的经验:“橐驼非能使木寿且孳也,能顺木之天,以致其性焉尔。凡植木之性,其本欲舒,其培欲平,其土欲故,其筑欲密。”青少年宪法宣传教育的关键也在于“顺木之天以致其性焉”——顺应青少年的生长规律。具体来讲,新时代新征程上,青少年宪法宣传教育高质量发展必须实现“三个转向”:从主要依托学校向注重青少年这一主体转向;从单纯普及法条向注重宣传法治精神和增强法治自信转向;从注重宪法文本向注重宪法实践转向。我们要更加贴合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认知特点和实践需要,采取更多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教育方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激发青少年学习宪法的兴趣和潜能,杜绝应试化学习、灌输式教育。在分析宪法条文时,要引领青少年去探寻条文背后的法理内核和法治精神;在讲解宪法精神时,要引领青少年主动联想、列出相关的宪法条文必一体育sport,杜绝任何套路化、模式化。“行之力则知愈进,知之深则行愈达”。青少年的成长特点决定了采取具象化的宣传教育方式效果更好、影响更加深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要讲清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现行宪法施行40多年来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监督的实践,特别是立足新时代宪法建设的历史性成就,从宪法修正案、编纂民法典、制定国歌法、修改国旗法和国徽法、实行宪法宣誓等一个个里程碑式事件讲起,从宪法保护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一个个日常场景切入,充分发挥宪法实践的教育功能,不断增强青少年宪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以鲜活的宪法实践不断增强青少年的宪法自信、夯实宪法信仰之基。
要用好现代信息技术这个“载体”。2022年1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署名文章《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强调要抓住青少年、网民等重点群体,抓宪法纪念、宪法宣誓、宪法教材建设等重点载体,抓学校、社区、媒体等重点阵地,持续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据相关统计,2023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到约1.96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7.3%。这为青少年宪法宣传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挑战、契机与平台。开展青少年宪法宣传教育,要努力读懂新一代网络“原住民”的“验证码”,善用网络慕课、知识型App、短视频制作等新型工具,积极响应青少年特别是“00后”学生的网络化需求,有效增强在网上讲好宪法故事的能力。要运用人工智能强化青少年宪法宣传教育的规范化、个性化和分众化,开发AI普法数字人、宪法在线即时互动与咨询问答等功能,以信息化技术为宪法宣传教育赋能,推动青少年宪法宣传教育在网络上“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切实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和长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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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建设工程中,天晴公司(化名)为楼盘安装木门后拿不到工程尾款,将发包方大力公司(化名)诉至法院,大力公司认为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且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故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并对大力公司诉讼中伪造维修费支出相关证据的行为罚款10万元。项目完成后,发包公司拒付尾款并伪造维修费证据反诉2023年3月,天晴公司承接某楼盘木门安装工程,安装完成交付业主后,大力公司拖欠12万余元工程尾款未给付,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大力公司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天晴公司的诉讼请求必一体育sport,其认为天晴公司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行政机关处罚,且天晴公司拒绝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的行为给大力公司造成损失,故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和维修费10万元。天晴公司代理人表示,案涉木门安装不存在质量问题,大力公司已对尾款12万余元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大力公司未按时付款违约在先,其才会停止维修。本案主张的尾款金额不包含质保金,其对质保金不再主张,同时大力公司提交的有关维修费的证据是伪造的,维修单价过高,不符合市场价和行业惯例。大力公司为证明其维修费损失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和付款凭证,显示大力公司依据维修合同和结算单向杨某支付维修费9万余元。但在法院核实上述证据原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证据可能都是大力公司为了应对诉讼伪造的。后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大力公司的银行流水并传唤杨某到庭,查实维修合同和结算单是大力公司为应对诉讼要求杨某配合签订的,大力公司向杨某支付的9万余元维修费又通过大力公司员工的账户最终回到大力公司账户上。法院:驳回发包公司反诉请求并罚款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大力公司已通过微信方式对工程尾款金额进行确认,大力公司未依约履行在先的付款义务,天晴公司拒绝履行售后维修义务于法有据,因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所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等损失与合同约定质保金金额相当,现天晴公司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必一体育sport,故依法判决大力公司向天晴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驳回大力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同时,大力公司与杨某签订虚假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进行走账属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对其行为应予处罚,法院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对大力公司罚款1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大力公司已主动履行判决并缴纳罚款。法官: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和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晴公司依据《承揽合同》要求被告大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尾款,但大力公司以天晴公司存在安装质量问题和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作为抗辩,同时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本案中,大力公司主张维修费损失所依据的证据系其伪造,该行为属于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其目的是捏造事实、蒙蔽法院,骗取法院生效裁判谋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大力公司为证明维修费损失与案外人签订虚假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安排走账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故本院对其行为进行处罚。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增加了法院甄别证据真实性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正、有损司法权威。良好的诉讼生态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诚信诉讼适用于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动歪脑筋,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在综合考虑诉讼参与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各个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罚款金额,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给予制裁,在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司法资源被浪费,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法院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追求。“好的营商环境首先是讲诚实、守信用”,大力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对于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会坚决保护,而对于不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绝不手软。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