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辅警救人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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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案例,在此情形下,当个人无法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海淀法院以案释法。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一在某公司担任总经理,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因某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华体会hth·(体育),资金周转不开,李一经人介绍向卢倩借款,并以个人名义向卢倩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3个月,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利息为每月2%。 卢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公司的对公账户分三次进行转账,合计35万元。2020年11月、12月,李一如期向卢倩支付了第一期及第二期利息,合计14000元。到了2021年1月,李一未向卢倩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卢倩多次催要,李一及某公司均拒不还款。后卢倩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一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卢倩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一是本案的还款主体,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李一在借款当日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卢倩所提供的款项系以转账方式支付至某公司账户,某公司对李一相应借款(35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期限内月利率为2%,因此,卢倩要求李一按照法定利率上限标准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具有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李一和某公司共同偿还卢倩借款本金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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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东盟各国、孟加拉国、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韩国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等18个国家和地区,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国际海事组织、世界海事大学、国际渡运协会等组织超100名代表参会。参会代表就渡运安全现状和发展趋势、渡运安全规则机制及管理举措、渡运安全技术合作网络、提升客渡船安全的措施等多个热点议题进行交流,深入研讨东盟地区论坛《关于加强区域渡运安全合作的外长声明》配套《行动计划》草案,提出渡运安全治理建议,不断提升区域渡运安全管理水平。

据了解,“东盟地区论坛”成立于1994年,是亚太地区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官方多边政治和安全对话与合作渠道,具有重要的地区和国际影响,并取得了多项重大成果。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已共同主办4届渡运安全研讨会和1届能力建设培训。同时,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推动在国际海事组织(IMO)出台《国内渡运安全示范导则》华体会hth·(体育),发布《广州声明》《关于加强区域渡运安全合作的声明》等多份渡运安全合作文件,提升区域渡运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地区经济发展韧性,不断推动实现“渡运安全全球共治”的美好愿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