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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付了定金再交尾款肯定更便宜,结果发现昨天付完尾款的商品,今天直接买便宜三十几块”“我刚刚一算,发现预售付定金还不如凑满减来得划算”“有的店铺就是这样,找商家理论也不能退差价”……记者注意到,多名消费者在社交平台上反映,今年“双11”遭遇预售价竟比直接买更贵的情况。对此,记者向天猫求证。平台客服表示,如果出现预售价格比实际下单价更贵,且没有价保的情况,建议用户在没有发货的情况下及时退款,重新下单购买。

商品价格“先涨后降”这一套路再次重出江湖。唐女士告诉记者,同一款奶粉,“双11”期间,标注原价为2394元6桶,自己通过定金加付尾款的方式,共支付2274.3元。但她对比计算发现,自己日常购买的价格只需369元一桶。换言之,“双11”期间,这款奶粉先涨价到每桶399元,通过活动降价到每桶379.05元,但其实比平时买还贵10.05元。

“现在电商大促,运营成本居高不下,不可能单单都做赔本生意,但又得标榜低价,同行逼得只能这么干。”一名经营园艺用品的商家表示,开网店的主要运营成本分为平台服务费和佣金、物流仓储费、流量推广费以及人力成本,目前日常流量推广费已占到店铺总销售额的10%。她说,“双11”期间,流量推广费比平时高不少,最高能涨两成,“有时某个商品看起来销量上去了,但毛利润一算,甚至比平时赚得还少。”

“开屏、推送、搜索、联想……这些流量都会单独切分,一一收费。”这名商家透露,流量推广涉及的项目琳琅满目。比如“直通车”,就是付费的搜索广告位,能让商品展示到搜索页面;“引力魔方”,能让商品展示在首页,让用户第一时间看到;还有“万象台”,不仅能根据平台已有用户画像进行推广,还能自动搜索目标客户进行不同的推广引导。

另外一名卖厨房小家电的商家向记者印证了这一说法。“流量投放确实有效果,但价格也越来越贵,竞争更激烈。”他说,自己直播间的销售额在2万元时,流量推广费占总销售额约30%,但月销售额到了30万元时,流量推广费占比也飙升到60%。随着自己在行业类目中的排名越来越高,往前挤的流量推广费占比也越高。“部分没有知名度的白牌商家,为打造出爆款带动整个店铺交易,流量推广费占比甚至高达100%,亏着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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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销售者必须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商品,且商品必须符合提供的质量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且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直播带货平台不仅仅是提供直播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它们还涉及电子商务活动,因此被归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需要根据《电子商务法》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包括账号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等在内的多项机制和措施。

在事前监管阶段,平台必须对主播进行身份核查,包括验证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和必要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建立档案定期更新,以防止无证经营,降低消费者风险。事中监管要求平台实时监控网络信息内容,并至少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三年,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平台还需加强直播内容管理,审核发布信息,进行实时巡查,一旦发现违法或不良信息,立即采取措施,保存记录,并报告主管部门。在事后监管阶段,平台应根据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c7c7娱乐平台ios,对违规行为进行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并及时公示,同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公示规则,建立黑名单c7c7娱乐平台ios,设立投诉和反馈机制,保障消费者评价权利,禁止删除消费者评价。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对于标记为自营的业务平台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即在自营的业务中,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由平台直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包括直播带货在内的各种新形式的网络购物模式,我国在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2021年5月25日,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多个部门联合颁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直播带货中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范。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各方的责任,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为详实的保障。基于现有的法律体系,主播、直播间经营者、直播平台、产品的生产者均有可能成为消费者在直播间被“割韭菜”后追索权益的主体。

为此,建议直播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设置系统自动提示功能,推出平台认证机制,利用大数据服务分析消费者购物喜好并提示消费风险,以及在涉及未成年人消费时设置监护人人脸识别认证程序,以减少异常消费损失。随着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期待直播带货能在行政监管和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下,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舒适和便捷,共同构建一个公正、透明的网络购物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