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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显示,景区内建有两座浮桥,分别为涉事水上浮桥和水上运动区域人行浮桥。水上浮桥全长318米,宽4.5米,净宽3.3米。浮桥两边各缩进0.5米设置白色防护栏杆,栏杆立柱截面尺寸为10×10厘米,高1.1米,问距2米,为高分子聚乙烯材料,立柱之间由3档直径5厘米的PP-R管连接作为扶手。水上浮桥所使用的浮筒上方铺设松木龙骨,木龙骨与浮筒销钉上的螺丝杆相连,间距25厘米木龙骨上方铺设木板,木板为CCA处理南方松防腐木,用木螺钉固定在木龙骨上。浮桥买用水下锚固方式国定,在堤岸与浮桥之问架设引桥,引桥一侧固定在水泥基础平合上,另一侧靠落在浮筒上,引桥下装有滚轮,在水位涨落时可前后移动,引桥面铺设木地板,两侧配有栏杆扶手。经查,该类水上浮桥建设、运营及安全管理暂无国家标淮和规定,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游乐设施安全使用管理》(GB/T30220-2013)《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GB/T18168-2017)也未对该类浮桥进行明确。该水上浮桥应属于新型设施设备。
《调查报告》称,事发当日,王某文驾驶涉事小型普通客车(载游客7人,均为山西省长治市上觉区人)从恩施市出发前往宣恩县珠山镇狮子关景区游玩。10时32分,进入狮子关景区,10时40分左右到达景区浮桥。第一次经过浮桥后,车上游客认为车速过慢未体验到浮桥的起伏和摆动,遂决定从景区内道路行车绕行至浮桥入口处第二次驾车通过水上浮桥游玩。11时19分左右,在第二次通过浮桥时,王某文驾车与前车拉开车距,加速通过浮桥,在经过浮桥一弯道时车辆侧滑撞向浮桥左侧栏杆坠入水中,导致8人落水。
事故发生以后,狮子关旅游景区旅游观光车司机张某于11时20分左右驾驶旅游观光车到达事故现场,迅速与乘坐观光车的游客一起搭救落水人员,落水的了名人员即驾驶员王某文和车上2名游客张某燕、崔某脱险上岸。张某在实施救援的同时通过景区对讲机通报了事故情况。景区法定代表人田某林通过对讲机知晓事故情况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组织景区工作人员开展救援工作。景区4名工作人员先后跳入水中开展施救,因水温、能见度低,未能成功救援其他5名落水人员。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王某文驾驶超限车辆在湿滑的水上浮桥超速行驶(经司法鉴定,事发时,王某文驾驶车辆平均速度大于30公里/小时、小于37公里/小时,车速高于水上浮桥通行限速20公里/小时)、临危操作不当,车辆侧滑冲出桥面坠入水中,导致事故发生。另据气象资料显示,事发时有降雨,5月16日当天24小时降水量为15.2毫米,11时至12时降水量为0.8毫米,给水上浮桥行车带来了不安全、不确定因素。
调查组认为,景区法定代表人田某林重效益轻安全,重收益轻投入,对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清楚。安全意识板为淡薄,在明知景区水上浮桥只能限行7座以下车辆的情况,准许景区入口检票处多次放行7座以上车辆进入景区。不深刻吸取2021年4月19日景区观光车辆碰撞事故教训,对景区安全管理缺位、松懈等问题听之任之。2023年2月15日景区发生水上浮桥车辆涉险事故后,在后续处置工作上没有把排查整治水上浮桥行车安全风险隐患摆在首位,而是侧重去如何消除负面影响。此外,该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十分混乱、水上浮桥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位、景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
《调查报告》显示,田某林、田某(狮子关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检部经理)、王某文、悦某喜(山西长治游客组织者)在事发后均被宣恩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事故调查组对属地党委政府及监管部门有关公职人员履职不力提出了问责处理建议,州、县纪委监委依规介入事故调查并开展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对13名公职人员予以严肃问责,其中1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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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2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金年会登录平台app,对近五年审理的虚假工商登记类行政案件特点及原因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通报了典型案件。在一起案件中,原告主张某公司登记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等为虚假材料,涉案登记应为虚假行为。但经法院调查发现原告在被诉登记发生前已经知晓,并在登记发生后通过实际行动予以认可,因此驳回该诉求。 2020年11月13日,某教育服务机构向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工商登记及备案变更申请,包括将其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为邢某、股东登记变更为邢某和樊某,同时将邢某备案为董事成员和经理、将樊某备案为监事。2020年11月16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上述变更登记及备案申请。 邢某和樊某称,在上述登记发生时二人均为在校大学生,结识了自称大学教授的刘某,打算与其合作经营,但后未协商一致,刘某是在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中介人员,对其个人购买来的教育机构进行了上述登记备案变更。于是二人诉至法院,主张当时登记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等为虚假材料,涉案登记应为虚假行为。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刘某、樊某、邢某及中介人员的微信群聊天记录金年会登录平台app,邢某、樊某一直在该群内且均参与对教育机构变更登记和经营事项的讨论,为进行登记,二人在群内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等材料,在登记作出后仍在群内继续讨论后续事宜,并且提及营业执照的保管等具体经营管理运作。直到登记作出后约一周,邢某、樊某因与刘某在经营方面无法达成合意,才对该次登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上述事实能够证明二人在被诉登记发生前已经知晓,并在登记发生后通过实际行动予以认可,该次登记不属于虚假登记。昌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编辑 甘浩校对 陈荻雁